一、审批事项名称: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类别 :上报件 三、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四条。 四、申报材料 : (一)储存设施设立安全审查。上报材料包括(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县级或县级以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二)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经营成品油须提供省经贸委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五、审批程序 : (一)申请。经营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三)初步审查。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上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安监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复审、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变更。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七)换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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