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设立审批 二、类 别:审批件 三、设 立 依 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滨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实施意见》。 四、审 批 范 围:邹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营(零售)业户申领经营许可证应具备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2米以上距离,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零售经营点内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 悬挂在售货点醒目位置,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 6、零售经营业户必须悬挂由县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邹平县烟花竹定点销售单位”条幅,实行一证一家制度,不得一证多家使用,一家设多点; 7、零售经营业户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不得走街串巷和流动零售经营。 六、申 报 材 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七、审 批 工 作 流 程: 1、申请。零售经营单位业户向所在镇办安监站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镇办安监站对其经营场所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2、上报。镇办安监站将所需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安监局; 3、受理。县安监局做出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 4、审查审批。县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复审,并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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