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 二、类别 :上报件 审批件 三、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山东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四、职责分工: (一)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受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和取证条件进行审查,办理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 (二)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受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备案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备案证明发放有关事项。 (三)县安监局负责受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备案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备案证明发放有关事项。 五、申报材料: (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款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按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类别和发证职责分工分别向省、市、县安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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