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服务 > 办事指南 > 安监局 > 正文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程序
 

       发布单位:安监局                    发布日期:2007-1-4 下午 02:41:05      

 


(二)受理。安监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决定受理的,要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查、发证。省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和审查材料由省安监局存档。市、县安监局收到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材料后,审查合格后应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申请及审查材料分别由市、县(市、区)安监局存档。
(四)换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相应的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五)注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注销手续。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上一页: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办理程序
下一页: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设立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