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安监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决定受理的,要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查、发证。省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和审查材料由省安监局存档。市、县安监局收到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材料后,审查合格后应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申请及审查材料分别由市、县(市、区)安监局存档。 (四)换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相应的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五)注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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