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二、类 别:上报件 三、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 四、申报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附电子版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四)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六)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七)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查。省安监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发证。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不予颁发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五)变更。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企业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场所,扩大定点生产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定点证书。2、生产定点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别、经济性质,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定点证书。3、申请定点证书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变更申请表》。 (六)延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应当于定点证书有效期满前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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