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类别 :上报件 三、设 定 依 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四条。 四、申报材料 :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有经营和储存场所的要提供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批程序 : (一)申请。经营单位向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安监局做出不受理或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市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变更。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六)换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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