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 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 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 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 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 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 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 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 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 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 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 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 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 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 设施;通过有交通 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 ,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 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 、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 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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