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 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 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 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 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 关规定办 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 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 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 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 人身伤 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 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 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 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 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 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 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 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 情况和有 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 用未及时 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 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上一页:[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下一页:[非煤矿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