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安监局 > 正文
 
[事故调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20 上午 10:58:51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上一页:[法规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下一页:[事故调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