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兵役服务 > 兵役问题解答 > 正文
 
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如何进行优待?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7-9-16 下午 01:0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即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经县(旗)、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所发军人入伍通知书,并根据兵役法所规定的服役年限进行优待。超期服役的,根据部队的证明,继续对他们的家属进行优待。

上一页:没有了
下一页:义务兵退役后将如何安置?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