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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7 下午 02:10:45      

 

财会〔200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31起执行。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财政部(章)

○○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招标  会计师  事务所  通知

 

附件: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条  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开标;

    ()评标;

    ()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

    ()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审计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项目介绍;

    ()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

    ()评标标准;

    ()拟签定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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