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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7 下午 02:10:45      

 

(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它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合理确定事务所完成相应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事务所座谈、答疑。潜在投标事务所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在做出投标事务所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要求时,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事务所参加。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标事务所。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事务所。

    第十九条  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事务所。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事务所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

    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事务所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631起施行。

 

附表:

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

权重范围

工作方案

20-30%

人员配备

20-30%

相关工作经验

15-25%

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10-15%

商务响应程度

5%

报价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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