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拟暂住一个月以内的暂住人口需申报暂住登记;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需要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工本费5元。 2、申报、申领暂住证须出示的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育龄妇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3、申报方式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向所在居(村)协管员申报,协管员负责登记后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2)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单位和社会办学单位的,由单位协管员负责登记后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或申领暂住证; (3)租赁公房居住的,单位协管员负责登记后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4)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向所在居(村)协管员申报,协管员登记后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4、证件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期满后仍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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