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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公民赴港澳商务
 

       发布单位: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上午 08:37:09      

 

一、申请条件:
 (一) 在我县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
 (二) 在企业内任职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受所在企业派遣赴港澳地区的。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三)企业登记备案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1.我县企业或经营单位员工交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交验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属企业员工的,交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派遣信。
三、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该签注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三类。持多次签注的,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7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四、办证时限:
自受理交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
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在提交相应证明后,经公安机关审阅批准,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次;两次有效签注40元/次;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次。
六、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2]202号
七、注意事项:
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表格
八、相片标准:
1、出国(境)相片为持证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着装不宜过于暴露,服装建议着深色上衣,照片只限一人;
2、照片背景为白色,其它颜色不予受理;

办理地点:邹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咨询电话:0543-43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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