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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公民因私出国须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7-9-12 上午 10:58:35      

 

    一、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公民因私出国,须当面如实回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照片。

    3、申请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的(包括各级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涉密等人员,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其他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其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在申请表背面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公民出国后,除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充材料及需核查外,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加急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件随到随办。护照被损坏申请换发和申请补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予以办理换补发手续。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加急办理(不包括护照被损坏换发和遗失补发):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须提交治病或探病的有关材料)。

    2、出国奔丧(须提交奔丧的有关材料)。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须提交离商务活动日期不满一个月的有关材料)。

    4、出国留学且离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须提交有关开学日期的入学通知书)。

    5、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6、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五、收费标准

    ◎办理护照费每本200

    ◎护照换发费每本200

    ◎护照补发费每本400

    ◎各类加注费每项次20

公民赴港澳须知

    中国公民办理赴港澳的手续,除异地申请的情况外,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当面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以下手续:

    一、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照片。

    三、特殊身份人员须出具意见(具体情况参照《公民因私出国须知》二-3);

    四、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1)受单位派遗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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