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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5、逗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的,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五、收费标准
(1)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2)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每项次20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多次签注(一年内)每项次100元
(4)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50元
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须知
申请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当面如实回答民警的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或经确认的入台许可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按照赴台的事由的不同申请人还须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
一、大陆居民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定居、返台)、居留(居留、返乡、投亲)、探亲(探亲、探病、团聚)或其他(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私人事务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可委托亲属代办,代办人须交验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二、本省居民、在本省工作的外地暂住人员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邀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可提出应邀赴台申请。须提供:
1、工作单位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的,还须提交暂住证、工作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国务院台办签发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3、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省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赴台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四、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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