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办理赴港澳的手续,除异地申请的情况外,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当面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以下手续: 一、交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照片; 三、特殊身份人员须出具意见(具体情况参照《公民因私出国须知》二-3); 四、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施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标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基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 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5、逗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定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的,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五、收费标准、 (1)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2)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每项次20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多次签注(一年内)每项次100元 (4)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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