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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私出国须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8-3-12 下午 03:38:11      

 


一、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公民因私出国,须当面如实回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提交填写完整的《国国公民因私了国(境)申请表》、照片。
3、申请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的(包括各级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科研、医疗等事类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涉密等人员,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其他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其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部门在申请表背面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公民出国后,除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充材料及需核查外,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加急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件随到随办。护照被损坏申请换发和申请补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予以办理换补发手续。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加急办理(不包括护照被损坏换发和遗失补发);
1、出国治病或控望危重病人(须提交治病或探病的有关材料)。
2、出国奔丧(须提交奔丧的有关材料)。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须提交离商务活动日期不满一个月的有关材料)
4、出国留学且离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须提交有关开学日期的入学通知书)。
5、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6、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五、收费标准
办理护照费每本200元。
护照换发费每本200元
护照补发费每本400元
各类加注费每项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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