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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发布单位:工商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下午 03: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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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营业登记和分公司登记的设立条件及应提交的文件

 

营业登记、分公司登记是指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营业登记。申请营业登记、分公司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或者其他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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