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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
 

       发布单位:工商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下午 03:51:29      

 

(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费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五)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收取标准为:从事购销活动,按营业额的0.5?.5%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收取。计物价[1993]1744号《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分别按营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收取。

七、验照

验照是对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查验。验照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由经营地验照;一年以内的,由原登记机关验照。

验照合格的,在营业执照左下方的空白处粘巾验照标记“××年营业执照验讫”。对逾期不办理验照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收缴其执照及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户逾期不验照的,由经营地工商机关收缴其执照及副本。并返回原登记的县级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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