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工商局 > 正文
 
[执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6 下午 03:29:47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上一页:[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一页:[执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