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工商局 > 正文
 
[设立经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6 下午 03:36:28      

 

(三)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 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 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三) 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上一页:[设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下一页:[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