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 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 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 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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