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 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 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 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 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 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 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 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 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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