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 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 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 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 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 有 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 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 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 、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 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 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 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 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 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 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 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 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 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 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 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 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 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 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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