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 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 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 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 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 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 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 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 、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 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 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项目名称; (二)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 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 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 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 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 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 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 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 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 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 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 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 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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