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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6 下午 03:39:14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 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 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 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 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 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 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 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 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 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 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 ,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 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 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 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 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 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 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 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 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 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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