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 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 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 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 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 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 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 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 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 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 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 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 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 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 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 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 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 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 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 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 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 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 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 ,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上一页:[设立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下一页:[设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