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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6 下午 03:39:14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为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 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 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 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 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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