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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11-16 下午 03:58:44      

 


  第一百零七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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