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环保局 发布日期:2006-11-17 下午 01:40:20
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
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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