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移 (一)县外干部职工调动迁入 1、办理条件 干部职工调动。 2、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申迁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3)单位同意落户证明;(4)干部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工人调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县局户政科办理准迁手续。 4、办理时限 上述材料齐全后随到随办。
(二)县外三投靠户口迁入 1、办理条件 (1)夫妻投靠;(2)未结婚的子女投靠父母;(3)父母(父60岁、母55岁)投靠子女 2、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申迁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3)结婚证原件;(4)亲属关系证明;(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县局户政科办理迁入手续。 4、办理时限 上述材料齐全后随到随办。
(三)补发户口迁移证件 当事人丢失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要求补发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迁出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未迁或未落户口”证明后,原户口迁移证件签发机关予以补发;对超过有效期限需要重新办理户口迁移证件的,由本人写出申请,说明超期原因后,由原签发机关将原件收回,再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经派出所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落户。
(四)县内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 (1)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父60岁,母55岁)投靠子女; (2)购买住房迁入县城; (3)干部职工调动。 2、所需材料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1)书面申请;(2)单位(村委)同意落户证明;(3)结婚证原件;(4)身份证;(5)亲属关系证明;(6)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购买住房迁入县城:房产证原件;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干部职工调动:(1)干部行政介绍信原件;(2)工人调配登记表原件;(3)单位同意落户证明;(4)符合规定的随迁人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 凭以上材料到派出所登记,登记后由派出所开具《落户证明信》,交单位(村)办理户口变动登记。 4、办理时限 上述材料齐全后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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