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户籍服务 > 户籍办事指南 > 正文
 
[户政管理] 办理暂住户口
 

       发布单位: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上午 08:31:35      

 

1、凡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拟暂住一个月以内的暂住人口需申报暂住登记;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需要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工本费5元。
2、申报、申领暂住证须出示的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育龄妇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3、申报方式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向所在居(村)协管员申报,协管员负责登记后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2)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单位和社会办学单位的,由单位协管员负责登记后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或申领暂住证;
(3)租赁公房居住的,单位协管员负责登记后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4)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向所在居(村)协管员申报,协管员登记后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4、证件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期满后仍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上一页:[户政管理] 户籍管理收费标准及依据
下一页:[户政管理] 身份证办理发放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