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经贸局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发布单位:经贸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10:57:56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 责。

    第四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 ,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 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 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 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 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 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 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 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 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 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五十三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 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 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 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 、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 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 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 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 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