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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发布单位:经贸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10:57:56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 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 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 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 监督。

    第七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 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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