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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发布单位:经贸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10:58:32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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