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经贸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11:00:28
第四十二条 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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