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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发布单位:经贸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11:01:01      

 

  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限期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济合同争议中请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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