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建设局 > 正文
 
关于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6-11-17 下午 03:41:39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山东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长令172号)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建立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市县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二、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市、县(市、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10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受到上级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工程管理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4、市、县(市、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15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约谈。
  1、发生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安全生产事故的;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警示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听取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汇报,帮助当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具体意见。
  六、由约谈单位签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一联。约谈时,约谈单位要派专人做记录(见附件2),约谈负责人、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七、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省、市、县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八、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一、二见安全监督站

 
主题词:建筑    安全    工作    通知
   抄报:建设部,省建设厅,省安监局
   抄送:各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局属各单位
   山东省建管局秘书处                      2006年6月5日印发

 

上一页:没有了
下一页: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