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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局                    发布日期:2006-11-7 下午 02:23:14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司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四)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
  1.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
  2.医疗卫生部门的医院、急救站、妇幼保健站的专用救护车,医院、急救站、血站的采血车,卫生防疫站的防疫车、冷链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监测车;
  4.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和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讯车;
  7.民政部门火葬场的殡葬车。
  (五)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七)经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八)县以上(含县)民政部门的敬老院、救济院、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医院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的小客车。
  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等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办法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费率:对具有完备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够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县以上交通部门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对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以及专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则按费额计征。
  (二)费额:除按费率计征以外的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月费额:每月每吨位160元。
  1.客货汽车(含简易汽车、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位160元。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5人的按5人计,5人以上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客货两用汽车按核定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2.下列车辆按月费额160元减征:
  (1)汽车拖带的挂车(全挂车),按月费额的70%计征;
  (2)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的征全费,20吨以上的部分减征50%;
  (3)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征50%;
  (4)第九条第一款核定单位免征养路费以外的自用客、货汽车减征50%(其中大型客货汽车按省级单位4辆、地市级单位3辆、县处级单位2辆减征);
  (5)有自建自养专用公路(纳入公路部门统计里程的道路,不包括生产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自用客货汽车,按每月每吨位128元计征,挂车按每月每吨位90元计征;
  (6)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月费额的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3.轮式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大拖拉机按汽车月费额的50%计征,小拖拉机按汽车月费额的40%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10马力按10马力计,10马力以上不足20马力的按20马力计);
  4.正三轮摩托车(含简易三轮机动车)按每月每车45元计征;侧三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10元计征;二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8元计征;
  5.从事营业运输的畜力车按每月每车7元计征;
  6.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月费额的2倍计征。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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