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09:31:08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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