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教育局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发布单位: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09:34:54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上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
下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opyright 1997-2008 Zoupi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邹平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04623号
制作维护:邹平县政府网站
电话:0543-4261290 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