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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发布单位: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09:45:3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县教育局、教育工会于二00二年五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导向性、公正性、客观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严格执行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做到以下6条:

1)依法执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执行教育方针,遵守《教师法》,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2)爱岗敬业:热爱教育、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

3)热爱学生、尊重家长: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

4)团结协作、严谨治学: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学风良好,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方法,提高科研水平。

5)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6) 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邻里和睦。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已,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日常工作中做到以下“十不准”:

1)不准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2)不准搞有偿家教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3)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或以教谋私;

5)不准接受学生或家长的宴请或馈赠;

6)不准穿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服饰、严禁染理怪发;

7)不准擅自缺课、调课、擅离职守;

8)不准在上课时间开手机或接听私人电话;

9)不准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烟,严禁在工作日中午或课前饮酒。

10)不准在同事、家庭或邻里之间出现不团结、不和睦现象。

二、考核的方法

考核的基本方法是: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学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1、日常考核(100)

学校师德考核人员按照《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十不准”的要求,对教师日常师德表现进行监督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不执行《规定》和违犯“十不准”现象一次的扣5分。

有以下突出表现的,一次奖励5分:

1)舍己救人、见义勇为;

2)主动救助贫困学生金额一次在500元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影响好,反映强烈。

4)其他能突出表现教育形象的行为。

2、期末考核

由本单位的领导、同事、学生、家长,对照《规范》的具体要求,分别对教师一学期的师德表现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内容从“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尊重家长”、“团结协作、严谨治学”、“廉洁从教”和“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见附表2)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无记名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各占15分,热爱学生、尊重家长,团结协作、严谨治学各占20分。

某一类人员测评的分数相加,再除以参测人数,即为测评的平均分数。

领导、学生、同事、家长测评的平均分数,高中分别乘以30%25%25%20%,初中分别乘以40%10%40%10%,小学三至六年级分别乘以40%10%40%10%,小学一、二年级和幼儿园按领导、同事、家长分别乘以40%40%20%,然后累计相加,即为被考核教师学期的分数,学年度的分数由两个学期的分数平均取得。

学期考核得分与日常考核得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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