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下午 02:02:56
根据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五条(劳部发[1994]447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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