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2)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对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审核单位有权不予发给采伐许可证。 (3)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禁止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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