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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6-11-17 下午 02:30:57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第六条 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八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
     第十条 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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