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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10:36:58      

 

一、申请成立登记的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验资报告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内设机构情况

7、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8、填写登记申请表

9、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服务时限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决定。”

四、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五、联系电话

3185571

3311687

331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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