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成立登记的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验资报告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内设机构情况
7、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8、填写登记申请表
9、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服务时限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决定。”
四、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五、联系电话
3185571
3311687
331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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