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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 社团成立登记服务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10:37:58      

 

一、  成立社团应具备的条件

(一)达到一定的规模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全国性的社团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团和跨行政区域的社团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的材料

(一)      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四)验资报告。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章程草案。

三、服务时限

60日

四、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联系电话

3185571

3311687

331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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