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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补领婚姻证服务
 

       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10:39:33      

 

一、补领婚姻证的条件

申请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补领婚姻证的证件:(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查找不到档案证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记载、单位或者村、社区或者亲友证明)。

二、办理机关

1、结婚、离婚登记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撤消婚姻登记的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

3、补领婚姻证的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4、本市辖区内的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的到市民政局。

三、服务程序

1、申请结婚、离婚登记或补领婚姻证的当事人必须双方共同到场(补领婚姻证、婚姻登记证明可一方到场),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对当事人的有关资料、证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登记证明》。

2、请求撤消婚姻的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四、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收费每对9元。

六、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七、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                                        0543-3323507

邹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0543-43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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