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上午 10:42:16
一、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一)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二)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超过一年。
二、撤销婚姻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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